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的根據
第二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
第三條 辦理手續需用書麵形式
第四條 文件的語言
第五條 文件的遞交和送達
第六條 期限的計算
第七條 權利的恢復和期限的延長
第八條 涉及國傢安全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日的意義
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發明人和設計人
第十二條 禁止重復授權
第十三條 專利許可閤同的備案
第十四條 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指定
第十五條 申請權和專利權的糾紛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文件;代理機構的委托
第十七條 請求書
第十八條 說明書
第十九條 附圖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
第二十一條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十二條 獨立權利要求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從屬權利要求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摘要
第二十五條 微生物菌種的保藏
第二十六條 微生物菌種的使用請求
第二十七條 外觀設計的圖片、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第二十九條 外觀設計的模型或樣品
第三十條 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要求寬限期
第三十二條 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三條 要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要求本國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單一性
第三十六條 外觀設計申請的單一性
第三十七條 專利申請的撤迴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迴避
第三十九條 申請日和申請號的通知
第四十條 不予受理的專利申請
第四十一條 附圖的補交
第四十二條 分案申請的提齣
第四十三條 分案申請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
第四十四條 初步審查
第四十五條 其他有關文件的提交
第四十六條 專利申請的早日公布
第四十七條 使用外觀設計的産品類彆
第四十八條 對發明專利申請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檢索資料和審查結果資料的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自行審查
第五十一條 修改專利申請的時間
第五十二條 修改專利申請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 駁迴發明專利申請的理由
第五十四條 專利權的授予
第五十五條 撤銷的理由
第五十六條 撤銷請求書
第五十七條 撤銷請求的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復審請求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的補正
第六十一條 前置審查
第六十二條 對復審請求的審查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的撤迴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文件中錯誤的改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無效宣告的請求
第六十六條 無效宣告請求書的補正和無效宣告的理由
第六十七條 專利權人陳述意見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
第六十八條 強製許可的請求;專利權人陳述意見;給予
強製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 使用費的裁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
或者設計人的奬勵
第七十條 奬勵
第七十一條 奬金
第七十二條 從實施發明創造中提取報酬
第七十三條 從使用費中提取報酬
第七十四條 報酬的開支
第七十五條 專利權所有單位的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職權;時效
第七十八條 對冒充專利權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 跨部門或跨地區侵權糾紛的管轄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登記
第八十一條 專利公報
第九章 費 用
第八十二條 費用種類
第八十三條 費用的繳納方法
第八十四條 申請費的繳納期限
第八十五條 審查費、復審費及恢復權利請求費、撤銷請
求費的繳納期限
第八十六條 申請維持費的繳納期限
第八十七條 登記費和年費的繳納期限
第八十八條 繳納申請維持費和年費的寬限期
第八十九條 其它費用的繳納期限
第九十條 費用的減繳和緩繳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案捲及登記簿的查閱、復製和保存
第九十二條 文件的統一格式;著錄事項的變更
第九十三條 文件的郵寄
第九十四條 申請文件的書寫形式要求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
第九十六條 施行日和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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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